2)第71章 编辑部也没办法!_文娱之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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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百块的损失。”

  你拿他怎么办?

  在这一点上,法律规定是由守约方负举证责任的。也就是说,起点如果想借此让落叶赔个3000万,就得举出证据,证明落叶在【签约时】预见到或应该预见到他太监《遮天》会给起点造成3000万的损失,但起点又不是神仙,这他妈鬼才举得出证据啊!

  如果是普通的购销合同,比方说花多少钱买了台仪器什么的,那在这一点上是有迹可循的,能借着标的物价格、交易金额之类的举出一定证据。

  但一份网络小说创作合同,在这方面根本无迹可循!

  这时候,有关这个数额的确定,就落在了法官的身上。

  很可惜,A级签约合同是格式合同,有很多霸王条款,从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来看,落叶明显处于不公平的地位,而法律规定,法官在判案时除了要参考合同外,还要兼顾公平原则,考虑到网络小说创作风险极高,市场前景极难预期,扑街率极高,“落叶第一次创作网络小说时认为自己会扑街”一事非常合理正当,于是法官一拍板,定下金额——两百块。

  这是从理论上来讲的,实务中呢?

  实务中,起点更蛋疼。

  因为可得利益损失是一种未来的、期待的利益损失,难以把握,法律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规定也比较模糊,因此,在法律实务中,很多法官在判决中直接就不支持可得利益损失!

  更不用说,这还是一份网络小说创作合同!

  落叶在签约时就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起点可得利益损失,这个数字到底是多少,鬼才说得清楚!

  至于确切的、有效的、具备说服力的、可供法官参考的证据,上帝都拿不出来!

  可以说,虽然《遮天》的太监会让起点少赚几千万,但它就算把落叶告上法院,也绝不可能让落叶赔这个钱!

  顶多就是双倍返还收益(合同条款)。

  这一点对那些赚了大钱的书挺有威慑,但《遮天》又没上架,它的收益就只有九月份的打赏分成。

  打赏金额总共6万多,落叶分到3万多,就算双倍,那也只是6万多而已。

  从落叶太监前扔出38章存稿一事,总编霹雳就知道,对方压根就不会在乎这6万多块钱。

  而且,就算是双倍返还收益,官司其实也不好打!

  因为文学创作协议不像购销合同那样明确,有太多的漏洞可以钻了!(这一点非常重要)

  就算打赢了,落叶双倍返还收益,也才6万多块钱,根本得不偿失!

  因为太监就把人告上法院?

  这事儿到时被一些竞争对手煽动一下,会吓跑很多作者的!

  事实上,这条合同条款,起点压根没动用过几次。

  总编霹雳嘴角抽了抽。

  他没办法了!

  真没办法了!

  如果真能拿到几千万赔偿,那打官司就打官司好了,但问题是——这根本不可能啊!

  顶多就是赔个6万多块钱。

  去吓唬吓唬落叶试试看吗?

  妈的!那家伙这么任性,还是个土豪,你这么威胁他,他八成直接就跟你决裂了!

  况且,他说了有缘再见?

  兴许他什么时候就会回来继续写《遮天》呢?

  总编霹雳脸色阴晴不定了好一会儿,最终恶狠狠地瞪了乔木一眼,骂道:“他妈的!碰上这么个刺头!乔木你以后有空就催他回来写遮天,听到没!”

  “明白了。”乔木暗暗苦笑了下。

  这个落叶神出鬼没的,好几天才能碰上一回。

  今天是他要太监了,所以特地上线通知了自己一下,而两人上一次碰上,那都是好几天前的事了……

  唉,看来以后只能多给他留言了。

  话说,网络小说这个圈子里有发生过这种事吗?

  编辑天天给作者留言,催他回来更新?

  乔木觉得自己开创了先例。

  ——去吧,分割线——

  喜闻乐见的卡文(笑哭),今天就一更了。

  —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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